貪8千賠377萬!21歲司機賣SIM卡淪詐騙共犯
2026/02/02 11:56:13文/品觀點綜合編輯
一起因貪小便宜而付出慘痛代價的案件,日前在彰化地方法院宣判。21歲的吳姓貨運司機,去年11月在網路上看到徵求行動電話SIM卡的廣告,便於11月29日前往超商申辦電信門號,當天下午隨即在台中市某處,以8千元價格將SIM卡賣給自稱從事房仲業的買家。
這張SIM卡落入詐騙集團手中後,立即成為犯罪工具。12月4日,詐騙集團使用吳男提供的門號致電受害人鍾男,謊稱其涉入金融洗錢案,要求將所有帳戶資金交出監管,否則將面臨法律制裁。驚慌失措的鍾男不僅將名下股票變現,更於12月6日在新北市某超商,將手中7張金融卡連同密碼交給詐騙集團車手。
受害人鍾男的7個帳戶內,總計377萬4416元在短時間內被提領一空。發現受騙後,鍾男立即報警,警方循線逮捕吳男。吳男落網後辯稱,買家自稱是房仲業者,需要多組門號聯繫客戶,他並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自己也是受害者。吳男向法官表示,他每月收入僅2萬多元,還背負每月1萬元的債務,才會想藉此賺取外快。
然而法官認為,詐騙集團利用人頭門號作為犯罪工具的手法,早已經媒體廣泛報導,一般民眾對此應有基本認知。吳男雖未直接參與詐欺過程,但輕率提供名下門號SIM卡,導致該門號成為詐欺工具,不僅增加國家查緝犯罪的困難,也讓受害人尋求救濟更加不易。
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主觀上對於SIM卡可能被用於犯罪具有不確定故意,其提供SIM卡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法官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其8千元犯罪所得。
在民事賠償部分,法官指出,吳男提供SIM卡給詐欺集團使用,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與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吳男必須賠償受害人鍾男全部損失377萬4416元。
這起案件凸顯出當前詐騙犯罪的嚴重性,以及提供個人門號給他人使用的法律風險。一時貪念賺取8千元外快,最終卻要背負377萬元的賠償責任,加上刑事判決,對這名年輕司機來說無疑是極為沉重的教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