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人民可以提起訴訟,向國家請求給付我要的疫苗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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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人民可以提起訴訟,向國家請求給付我要的疫苗嗎?|疫情

2021/08/30 14:24:37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廖欽福

■國家給我想要疫苗!其餘免談

Covid-19全球肆虐,臺灣初期防範得宜,成功擋住病毒於國門外,不幸的是,從2021年5月爆發第二波疫情以來,確診與死亡人數不斷竄升,疫苗需求瞬間成為大家所關注議題,日前台北市「好心肝」診所替親近志工施打疫苗一案,也引發了國人的不平之鳴。此刻的台灣,經常一方面承認現狀是「疫苗全球缺貨」,後又批評「政府為何買不到足量疫苗」的矛盾言論時常出現;另一個問題在於:國家是否能夠提供足夠的疫苗,如果沒有,人民是否可積極的進行請求給付?甚至是有多數廠牌,例如:AstraZeneca、Moderna、Pfizer-BioNTech與國產的高端等COVID-19疫苗,或者其他中國製的疫苗(科興、國藥)?可以供民眾自由選擇,甚至後續提起訴訟告國家呢?

■人民提起了疫苗請求的「一般給付之訴」

首先,在我國疫苗短缺的狀況下,人民可否主張對國家有疫苗的請求權?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在2021年5月31日由桃園市議員舒翠玲、家庭主流化聯盟召集人曾獻瑩提告,訴請衛生福利部,在今年6月底前進口足量疫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的一般給付之訴。

林石猛律師也指出,國家基於保護人民義務,尤其是涉及健康權事項,相關法制設計若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即為憲法所不許。政府若怠於作為,致人民健康權明顯受到威脅,人民也有權訴請國家的主管機關履行保護義務;向政府提起疫苗供應的訴訟途徑,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中央仍強調統籌處理疫苗,但國內進口疫苗數量太少,顯然不敷使用,我們標榜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預見未來損害發生的可能,基於健康權防禦功能,本就享有排除危害或危險的請求權,亦即要求政府儘速提供經世界衛生組織核准的疫苗立刻施打。行政法院自當秉於「司法以保障民權為天職」的憲法誡命,儘速開庭審議。

■原告主張

本案原告主張:人民本於國家保護義務及平等保障之憲法原則,即得基於基本權衍生之主觀公權利及分享請求權,訴請國家主管機關履行義務以保障人民之生命、健康及財產等權利。當人民之基本權受到第三人侵害,國家有義務伸出援手採取一定之保護措施,此即為「國家保護義務」,並要求客觀之法秩序於法制設計,如不符合基本權最低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法所不許。大法官對基本權之闡示,容已跳脫客觀法秩序之層面,行政訴訟實務如仍堅持立法機關之不作為或行政機關法律提案之怠惰下,人民仍不得取得訴權,恐不符合憲法基本權保障之意旨。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例第7條之立法意旨,根據「保護規範理論」可以導出面臨高風險之民眾即本案原告享有公法上權利,亦即得要求政府儘速提供經世界衛生組織WHO核准之疫苗立刻施打,以防止生命、健康、財產受到病毒之侵害。故原告及一般民眾在當前病毒環伺,已然對其生命、健康、財產等權益具急迫危險之現況,得提起本件一般給付訴訟,並具有主觀公權利,而享有訴權。

■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本案並無公法上之請求權存在

今年6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了110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法院認為: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人民固得提起給付訴訟;惟依此規定提起之一般給付訴訟,須原告有請求被告機關為其所主張事實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始有認其所提起之一般給付訴有理由之可能,如果原告之主張不能認其有據以請求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則其訴為無理由。且人民對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如僅是享有反射利益,則人民對行政機關此職務之執行即無公法上之請求權存在。

人民對行政機關是否有公法上之請求權或其所享有者僅係反射利益,則應就法律規範保障之目的觀之,而所謂「保護規範理論」或稱「保護目的理論」,其意義為「系爭法規之目的,乃(主要或附帶)保護特定人之利益,而非僅促進公益者」,亦即是否具有主觀公權利,應從法律規範保障之目的為何來探求。

也就是說,該法規是否給予人民就特定利益,擁有請求實現之權利,保護規範由此而生。但是從傳染病防治法整體法規範觀察,從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係為公共利益而為規定,並未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之預防接種之公法上權利,亦即人民並無向主管機關訴請購買疫苗及疫苗之預防接種之法律上依據,主管機關未購買疫苗及未為人民預防接種,人民僅係反射利益受有影響而已,難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該等條文規定均未給予人民就特定利益,擁有請求實現之權利,自非公法上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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