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還沒賺錢先賠錢!求職陷阱貸款詐欺要看清|求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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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還沒賺錢先賠錢!求職陷阱貸款詐欺要看清|求職

2021/09/09 00:00:00文/梁雨安律師

➤求職陷阱案例1:

小美想打工賺外快上網求職,收到某公司之電子郵件,號稱只要提供帳戶資料10天就可以賺5,000元,小美覺得挺好賺的,就依對方要求將提款卡、存摺及密碼寄給對方,直到後來銀行通知小美的帳戶遭警示,才驚覺遭到詐騙。

➤貸款詐欺案例2:

因疫情影響幾乎沒收入的小明,急需用錢的他在臉書看到有人可以代辦貸款,加了對方的LINE後,依對方要求給了身分證、健保卡、存摺等個人資料,沒想到,東西給了之後對方就人間蒸發,小明不僅帳戶被凍結,更因涉嫌詐欺而遭警局傳喚。

➤案例說明

✔上述二案例涉及人頭帳戶之幫助詐欺,為刑事詐欺罪的一種類型,有因高額打工名義而出借之「求職陷阱」類型,也有因代辦貸款而提供帳戶之「貸款詐欺」類型,因現行法院主流見解主要係以:「政府近年來大力宣導反詐騙之基本知識,一般人不會任意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為由,將人頭帳戶所有人推定為詐欺幫助犯,故此類案件的起訴率並不低,偵查階段就要盡力爭取不起訴,避免起訴後,須同時面對刑案判決壓力及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求償之窘境,輕則錢包大失血,重則可能要入監服刑。

✔在梁雨安律師過往承辦的案例中,該案被告係屬「貸款詐欺」類型,該案在梁律師協助之下答辯為:被告因有資金上之需求,網路上看到小額借款廣告訊息,加入A的LINE,依被告與A的LINE對話紀錄及寄貨單等資料,可證明被告以LINE與A聯繫小額借款事宜,並且依A要求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之事實存在。

【對話紀錄彙整是此類案件的核心,需花費時間整理,找出有利之對話】

✔實際上,被告若真有提供帳戶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意(假設語氣),理應隱匿真實姓名以防警方追查,當無提供以自己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並於知悉受騙後即刻前往銀行掛失及前往警局備案,而陷己於遭警循線追查之高度風險。

【發現被騙後,通常會去銀行掛失和警局報案】

✔是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30號、107年度訴字第154號、107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係遭詐騙集團成員佯以小額借款為由,利用其需錢孔急心態,藉機詐得其帳戶作為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使用,故難認被告係基於供他人使用之目的,而交付上開帳戶,是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有利實務判決援引】

上開答辯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被告同為遭詐騙集團詐騙之被害人,進而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身分證、存摺、密碼、網路銀行等)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如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不僅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更可能遭他人用作詐欺犯行之犯罪工具,甚至還要跑法院,因此,建議不要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陌生人,以避免遭不必要的官司纏身。

本文作者: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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