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拖延行政裁決 把爭議推給司法 把亂象留給社會|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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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拖延行政裁決 把爭議推給司法 把亂象留給社會|產經

2021/11/30 15:30:56文/資深記者 宋秉忠

近年來,公開發行公司的經營權之爭愈演愈烈,原因當然有公司派和市場派的利益衝突,但其中不少案例是明顯違反主管機關的法規,但主管機關卻不願承擔行政責任,故意拖延裁決,把爭議都推給司法機關。由於司法訴訟一拖數年,等判決確認,公司董事會都不知道改朝換代幾次了,如此一來,如何落實公司治理?

針對光洋科董事會在11月5日以臨時動議解任前董座馬堅勇,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於23日表示,以臨時動議改選董事長,是否違反規定仍在調查,卻又指出這對於台灣的公司治理上是一個不好的示範。至於光洋科董事長之變更登記,經濟部則表示,將聽取金管會意見,金管會則已責成櫃買中心查有無違規,故尚未回覆正式意見給經濟部。

對此,文化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戴銘昇30日在錄製「黃世聰-聰明理財大小世」時指出,市場派想透過董事會解任敵對派之董事長,《公司法》雖未明定其程序,惟經濟部曾解釋,得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經濟部97.7.15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也就是,事先提案解任董事長、並列於開會通知,或於董事會議進行中才提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均不違反《公司法》。

戴銘昇指出,經濟部只要按照自己宣示的官方立場,不進行實質審查,受理變更光洋科董座登記,光洋科的「董座雙胞」爭議就解決了,而不是推給金管會或推給司法機關。

戴銘昇指出,近來光洋科的經營權之爭成為《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的活教材,不僅因為董事長鬧雙胞,也發生公司派逕行利用重大訊息解任獨立董事的狀況,而且是利用「當然解任」制度,這也是走了法令的漏洞,而主管機關同樣也是可以作為(推動修法),卻不作為。

戴銘昇指出,在採取審計委員會的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等於董事加監事,而且可以召開股東會,因此成為經營權爭奪時兵家必爭之「超級董事」;正因為獨董權力極大,公司派及市場派都會想方設法將對方支持之獨董解任,這類案例在台灣就不斷地發生。

戴銘昇指出,《證交法》第14條之2仿《公司法》訂有三種「當然解任」事由,其中一種事由是違反金管會規定之獨董資格;光洋科於11月19日發布之重訊,就是援引這種事由,主張獨董吳美慧「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然解任」。

但戴銘昇認為,這種說法是投機,也是濫用,因為這個規定有一個最大的法律漏洞,就有無當然解任事由,由誰認定?

戴銘昇指出,由於制度規定不完善,掌握公司公告權限的公司派,可以在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認定有無當然解任事由前,就先發布公告指控敵對陣營的獨董構成當然解任事由;也就是,完全用喊的,宛如潑髒水般,實情真假或有無違法,都沒有一個事前認定機制,而這個明顯的大漏洞,早就被企業家的法律團隊發現並濫用了,應該儘速修法填補之!

戴銘昇主張,《銀行法》第35條之2本來也有當然解任的制度,在108年4月修法改成由主管機關予以解任,也就是改採命令解任制度;《銀行法》及《證交法》之主管機關都是金管會,但金管會竟然只修補了《銀行法》,卻把《證交法》的漏洞擱著,讓公司發生經營權爭奪時得以濫用,實屬行政怠惰!

戴銘昇還舉環球水泥案為例,由法院判斷獨董是否應當然解任(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85號民事判決),從爭議發生至高院做出判決,大約從106年6月到107年7月,時間超過一年,由於董事任期不過3年,透過法院事後介入解決爭議是緩不濟急,待法院判決確定,公司的經營權早已變天!

由於主管機關不作為,戴銘昇研判,光洋科兩派在12月召開的兩場股東會,最後不管選出誰當董事,另一派一定不會承認,最後必然只能交由司法機關審理,爭議將繼續延燒許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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