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111年7月起 禁用保麗龍飲料杯|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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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111年7月起 禁用保麗龍飲料杯|消費

2021/12/23 13:53:40文/

為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的衝擊,環保署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限制所有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環保杯至少應有5元價差。

聯合國2019年環境大會中,170國共同承諾將採取2030年前大幅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歐盟規劃於2021年禁用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G20環境會議中達成共識履行「藍色海洋願景」協議,在2050年以前,將海洋塑膠垃圾歸零。

環保署表示,根據國內淨灘調查結果,廢棄飲料杯仍為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除耗用大量資源外,部分使用後的空杯遭隨意丟棄影響環境及海洋,已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111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如保麗龍等發泡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地方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

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等業者,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自112年1月1日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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