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傻眼!連續酒駕從此「免驚」? 因為法官只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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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傻眼!連續酒駕從此「免驚」? 因為法官只輕判……

2019/10/11 16:00:00文/

張姓男子酒駕被移送地檢署,檢察官還沒結案,張又被送進來,而且竟在「14天內被移送法辦3次」。對此,檢察官結案建議法官是否依大法官解釋重懲,但,經台北地院審理,張姓男子3次酒駕各判刑6月,3罪訂應執行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42萬元。張姓男子免關,檢察官可上訴。

新北市60歲的張姓男子是酒駕慣犯,已經犯下多次酒駕前科。其中,2015年因酒駕被基隆地院判刑4月確定,不久,2018年又被士林地院判刑5月確定,雖已執行完畢,但還是一再酒駕。

台北地檢署指控,張姓男子今年6月22日下午1時許,酒駕上路被查獲,警方測得他酒精濃度每公升0.31毫克。接著,7月1日晚上11時許再次酒駕上路被查獲,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4毫克。過沒幾天,7月5日下午4時許,張男再被攔檢查獲酒駕,測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

檢察官偵辦認為,張男一犯再犯,屢犯不停,因此結案時,建議法官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有關「累犯」解釋意旨,就本案裁量是否加重張的公共危險罪的最低本刑。不過,法官審酌張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以及檢方起訴他第4、5、6次酒駕和所造成社會的危害情狀,就張男3次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訂執行刑,判張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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