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開罰foodpanda有限制競爭之虞 問卷調查僅訪查餐廳 未調查消費者 代表性不足|生活
2022/10/20 13:37:19文/外送平台富胖達(foodpanda)公司規定合作的餐廳業者,在平台刊登餐飲價格必須和店內價一致、不得拒絕客戶自取,遭公平會認定有限制競爭之虞裁罰20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開庭審理foodpanda抗罰案。前公平會委員、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認為,公平會依據餐廳業者的問卷調查,但回收問卷數僅佔0.04%,代表性明顯不足,甚至未調查消費者意見,正當性遭質疑。
2年前,foodpanda規定要求平台餐廳的外送餐飲價格必須與店內價一致,這項有利消費者的措施,卻遭公平會以「有限制競爭之虞」開罰200萬元。公平會作出這項裁罰,是依據2019年10月與2021年5到6月,對foodpanda的6萬多家中約200家合作餐廳兩度進行問卷調查,宣稱站在餐廳業者立場,決定開罰。
公平會2019年首次問卷調查僅發出130份、回收36份,2021年問卷僅發出94份,回收28份,回收數占總家數分別只有0.06%、0.04%;相關問卷僅訪查餐廳業者,未調查平台另一端實際使用的消費者;且第一次問卷調查,半數回收問卷的餐廳業者認為「foodpanda店內價措施對其沒有影響」,但公平會忽略此一對foodpanda有利事證,取得餐廳業者與foodpanda的契約書作為開罰理由。
李禮仲副教授指出,公平會過去曾援引問卷調查,對連鎖業者做出裁罰處分。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480號判決為例,遭公平會裁罰的業者旗下有4千多家加盟店,公平會當時對部分加盟店發出問卷,實際發出220份、回收34份,回收數占總家數0.85%,法院最終仍以問卷樣本數量太低、不具代表性為由,認有重大瑕疵撤銷公平會的原處分。相較之下,foodpanda處分案的問卷結果代表性更低。
李禮仲表示,討論商業行為是否會出現《公平交易法》所稱的限制競爭效果,一般可從3個面向著手:第一、是否藉以排除競爭對手,例如限制既有競爭對手爭取餐廳業者合作的自由,或是限制其他潛在競爭對手,阻斷其進入外送市場的可能性;第二、是否會促進其他競爭對手決定共謀或出現聯合行為;第三、有無影響到消費者福利,包括提高價格等。從事實面來看,foodpanda的訂價行為未出現以上3個面向的效果,訂價行為造成的市場競爭傷害,也不明顯。
李禮仲認為,在foodpanda處分案當中,公平會似乎只看到餐廳業者與店內消費者的權益,卻未兼顧平台消費者的想法與利益,平台經濟只看一邊是危險的,面對餐飲外送平台這種新興議題,公平會在做出處分之前,未舉辦任何座談會,也未深入瞭解商業模式背後「當事人的意圖、目的,商品、服務的特性」,正是因實質程序明顯不夠完備,才會招致執法不夠謙卑與不完善的質疑。公平會應負擔更大的說明義務或舉證責任,透過更紮實的論證、更翔實的具體事證,才能加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