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主張延長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登記不動產的處理期限 |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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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主張延長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登記不動產的處理期限 | 社會

2022/11/16 17:54:31文/資深記者 宋秉忠

《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在我國,人民設立宗教團體卻必須向政府機關辦理登記,而且寺廟登記有一定的門檻、手續複雜;在這種情況下,無法辦理登記的寺廟就無法合法持有不動產,結果就衍生出廟產登記在借用之自然人名下,有些不幸還發生遭侵占的案例。

台灣人喜歡布施捐錢給寺廟,捐地也不在少數,有些宗教團體所擁有的動產及不動產數額龐大,但一直缺少明確的統計。

根據內政部民政司的統計資料,截自2014年底,「全國立案宗教團體」含寺廟、教會堂、財團法人宗教基金會共有1萬3305間,其中寺廟的動產總值約為120.5億元。至於寺廟的不動產恐怕要遠高於120億。

龐大的寺廟土地價值,自然引來有心人的覬覦。

長期關注宗教自由保護的李永然律師指出,很多寺廟在辦理宗教團體登記和土地使用項目變更的過程中,先借用自然人登記為廟產所有人,如果事先沒有任何借名登記約定的法律文件,一旦廟產被自然人侵占,廟方就投訴無門。

其次,廟產的所有人去世,繼承人有二心,廟產就有可能變私產。

即使寺廟順利登記為宗教團體,土地由自然人轉讓給廟方,也要課徵高額的增值稅;「如果寺廟始終無法登記為宗教團體,那廟產的歸屬就永遠無法落實,」李永然點出台灣眾多寺廟的痛。

內政部長徐國勇有聽到台灣宗教界長久以來的訴求,在他的推動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終於在今年5月20日獲得立法院三讀過。

李永然指出,《條例》規定了一種很好的特殊過戶方式即「更名登記」,宗教團體無須再一次性繳納土地增值稅等稅負,有避免重複課稅的效果;不過,寺廟若想要利用此種「更名登記」方式節省稅負,依照《條例》第5條的規定,必須於《條例》施行日起的兩年內(113年6月9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

如果不動產所有權還有爭議,《條例》允許廟方可以申請「限制登記」,在《條例》實施後的10年內限制自然人轉賣廟產,但這就是中國佛教會理事長淨耀所形容的,《條例》只解決了「一半問題」。

李永然指出,寺廟要申請為宗教團體的門檻太高、手續複雜,要解決自然人持有廟產的爭議,10年時間太短,應該延長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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