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COVID-19下疫苗接種與國家應有的作為|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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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COVID-19下疫苗接種與國家應有的作為|疫情

2021/08/19 00:00:00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廖欽福

全球各國因為COVID-19 (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與擴張,造成了世界各國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的傷害,以及經濟巨大的損失,台灣從過去的防疫模範生,也產生了病毒在國內感染擴散的慘況,所幸台灣目前控制得宜,天佑台灣!

面對全球的疫情再起,台灣並沒有樂觀的本錢,萬萬不可自得意滿,有所鬆懈,蓋世界各國也因為Delta等各種變種病毒的來勢洶洶,各國重回疫前軌道的正常生活,也隨著變種病毒持續投下不確定性,過去樂觀的預測可能要重新調整,因變種病毒拉高了防疫門檻,全球恐永遠無法實現群體免疫的夢魘,步步逼近,如果病毒可能不會消失,未來幾年它將持續地在全球許多地區傳播,我們應如何與之共存,成為公共衛生的重大課題。

疫苗問世,讓人民接種疫苗,似乎成為防止疫情擴大蔓延,一方面保障個人免於遭受疾病侵害,另方面維護整體國家社會正常運作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台灣疫苗的施打,成為防疫的重要手段,也是目前國人最關切的問題,不過因為全球疫苗的短缺與分配不公平,導致台灣與多數國家一樣,面臨疫苗不足的困境。

目前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均有相關法制的建構,並請結合了行政機關的設置,人力與物力的配合,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在2020年1月15日新增新冠肺炎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第5類傳染病;並自2021年2月起實施「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期能建立國人群體免疫力,業已展開相關作為義務,採取「國際投資」(參與 WHO、GAVI、CEPI 主導之 COVAX 機制)、「國內自製」及「逕洽廠商購買」等方案同時進行,先以先進國家、歐盟等及我國緊急使用授權(EUA)之疫苗作為本計畫供應之疫苗;實施對象以「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專家會議建議之接種對象優先順序進行,並視國內疫情趨勢、疫苗供應量及運用情形彈性調整,進行推動接種工作;而所需疫苗經費、接種處置費及合約醫療院所提供免費提供民眾接種服務獎勵措施,則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並免費提供民眾 COVID-19 疫苗接種服務至今,且視疫苗到貨時程及數量,依優先順序,逐類執行接種工作,並提供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登記管道。以現階段而言,國家已經竭力地善盡了國家保護義務,當然可依據財政、經濟、社會、政治等狀況進行調整與強化,自屬當然。

權衡國家相關措施,在過去台灣以優異的成績,長達一年多的抗疫成功,有目共睹。鑑於個人的生命與健康,是個人生存與自由最主要的基礎,若捨此則其他基本權,將均無所附麗,並與憲法上基本人權之人性尊嚴有高度關連。基於生命及健康在憲法上有極高的價值,若受到威脅,國家應該保障,儘速提供疫苗供國民施打。

不過,持平而論,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的疫情相關相對輕微,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行政措施,非盡善盡美,相關法制面可以檢討之處,所在多有;當初疫苗的採購或有欠缺周全,但也因為是疫情變動中的無奈,這個是全球必須誠實面對的的宿命,也不容迴避,而且從一個國家的內國法,延伸到國際公共衛生與人權的課題,也是國際政治的角力場。

台灣疫苗之採購,可操之在己者少,初期只能仰賴自國外購置,或者接受他國捐贈,抑或同時進行國產疫苗的研發。職是之故,政府應結合各方力量,以多元管道取得疫苗,共同護衛國人生命與健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7 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之精神,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條:「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之意旨,從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保障國人的憲法上之生命權及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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