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要求金管會對股票質押訂上限 不應縱容有心人擾亂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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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要求金管會對股票質押訂上限 不應縱容有心人擾亂金融秩序

2023/02/15 16:57:45文/品觀點編輯中心
立委要求金管會對股票質押訂上限 不應縱容有心人擾亂金融秩序

立法委員陳亭妃、陳歐珀今天共同召開「金融監管消極無作為 縱容擾亂金融秩序? !」記者會,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應全面深入檢討現行法令未對股票質押總比例訂出上限,證交法對於所申報之資金來源並無實質查核機制的問題,目前若查核確實違法僅能以罰緩處理,無法追回股權和經營權,金管會不應該消極無作為,繼續縱容有心人士擾亂金融秩序。

立委陳亭妃指出,目前上市櫃公司以股票為擔保品向銀行進行質借貸款的相關規範,主要有兩大規範:一是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辦理股票質押,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1項和第4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只要即時公告與申報就沒事。

其次是,銀行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股票質押授信業務之控管原則,係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7條辦理:會員對授信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授信等宜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並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國家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此外,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單位查詢該標的股票設質情形,以瞭解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該公司全部股票之質押比率,作為核貸參考。

但檢視現行法令未對股票質押總比例訂出上限,讓有心人士得以上下其手,導致可以用買空、賣空的方式取得多數股權及經營權,管理機制形同虛設。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規定,任何人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且須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等事項,但該法對於所申報之資金來源並無實質查核機制,導致有心人士利用主管機關不會主動查核資金來源,而以『股票設質借款資金』申報為『自有資金』,刻意隱匿資金來源,在市場上以拉高槓桿、高融資方式,取得高額貸款,作為突襲資本市場的資金活水。

立法委員陳歐珀表示,市場上有心人士看準現行法令未對股票質押總比例訂出上限,對於所申報之資金來源也沒有實質查核機制。縱使實質查核確實違法違規,也僅能以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8條規定,以申報不實最高處以480萬罰緩,尚無法追回股權,如此凸顯了目前金融監管機制的漏洞百出。

立委陳亭妃、陳歐珀要求金管會不該縱容有心人士,以買空、賣空的方式取得多數股權及經營權,擾亂金融秩序,甚至後續可能很多優良傳統產業因此被惡意併吞,金管會應正視現行法令未對股票質押總比例訂出上限,所衍生的一連串問題。同時一併檢討現行證券交易法的申報查核機制,解決對於申報之資金來源無實質查核機制所衍生的一連串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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