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續檢討勞基法規定 部分工作者不適用|生活
2022/08/22 10:48:09文/《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因部分工作者有特殊工時規範之必要,方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而近年來勞動部已陸續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總統辦公室工友」、「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總統府祕書長辦公室工友」、「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適用該條規定。
經過調查後,日前勞動部宣布再廢止「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適用其規定,並於111年7月29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經公告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或即使仍適用該條之工作者,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應依《勞基法》一般規定辦理。雇主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權益。
另外,勞動部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中,「各縣市抽水站之操作人員」、「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經解釋以委外方式進用者,亦得適用該條規定;但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給予用人單位適度緩衝期,自112年1月1日起,此二類工作僅限自行僱用者適用該規定,至於委外人員仍應依《勞基法》一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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