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2清潔隊員收錢幫清事業廢棄物!自首繳回賄款「仍要坐牢」
2025/12/04 14:28:24文/品觀點綜合編輯
桃園地方法院今日針對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焦姓隊員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劉姓隊員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宋姓業者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平鎮區東昌洋行宋姓負責人在未持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為節省處理費用,宋姓負責人透過楊梅區中隊劉姓隊員仲介,行賄中壢區中隊焦姓隊員,協助清運違法收運的廢棄物。
案發期間為民國109年9月至110年2月28日,兩名隊員共收受賄款15萬9600元。焦姓隊員調職後仍持續違法清運,劉姓隊員另收賄3萬2120元。劉姓隊員更曾指示不知情的清潔隊員參與違法清運,收賄576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兩名隊員身為公務員卻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宋姓負責人為圖私利行賄公務員,並違法傾倒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考量三人犯後坦承犯行,焦姓、劉姓隊員主動自首,法院依相關規定予以減刑。
此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檢方考量被告繳回犯罪所得等情節,建請法院減刑。宋姓負責人除緩刑外,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提供129小時義務勞務。
相關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