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二童撞傷同學判賠25萬!爸媽喊「難在校監督」仍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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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童撞傷同學判賠25萬!爸媽喊「難在校監督」仍得賠

2026/05/25 11:42:34文/品觀點綜合編輯

2023年5月11日上午10時許,新北某國小走廊轉角處發生學童碰撞事故。當時一名二年級男童以背對前方、跳躍的方式在走廊移動,與另一名經過轉角的同學發生碰撞。受傷男童因此遭受鼻挫傷、流鼻血、頭部外傷、輕微腦震盪及肩膀、大腿挫傷等多處傷勢。

受傷學童家長事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孩子因事故產生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制服清洗更換費用等支出,並請求精神慰撫金,扣除對方家長先前支付的2000元慰問金後,總計求償124萬3981元。

被告方則抗辯指出,原告當時也在走廊奔跑,並非單純被撞。被告男童父母主張平時已教導孩子遵守校規,不可能隨時在學校監督小孩,因此已盡到監督責任,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於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及精神慰撫金額,被告方也認為缺乏必要性且金額過高。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做出認定,被告男童在走廊轉角處以背對跳躍方式移動,未注意前方,導致無法察覺轉角是否有人經過,對事故發生確實有過失。至於被告主張原告也有奔跑,法官認為走廊轉角本有視線死角,原告難以預見會有人突然背對跳出,因此不採認原告應分擔過失的說法。

法官進一步指出,被告男童案發時已就讀國小二年級,具備一定識別能力。雖然父母主張平時有教導孩子,但未能證明已善盡監督責任,也未證明即使盡到相當監督,事故仍無法避免。法官強調,教導孩子不要在學校走廊背對奔跑、跳躍或嬉戲,本就是父母應負的教育及監督責任,不能僅以當時不在現場或學校老師也有責任作為免責理由。

經審理後,法院最終認定原告可請求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5萬36元、診斷證明及收據副本費6965元、洗衣費70元、制服費52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25萬7591元。至於原告請求的看護費及計程車費,法院認為診斷證明未記載需要專人照顧,且原告事故後仍可正常上學活動,因此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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