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x勞工陣線│強化國內禁止強迫勞動法案,催生台灣版《供應鏈企業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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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x勞工陣線│強化國內禁止強迫勞動法案,催生台灣版《供應鏈企業責任法》

2022/06/30 11:43:49文/

國際勞工組織(ILO)於1930年6月28日通過了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Forced Labour Convention,C029)至今已經92年,「強迫勞動」依然是全球專注的議題。特別是在全球化生產體系高度發展的現代,產品從生產、加工、包裝到最後銷售至消費者手上,常常橫跨不同地區與國家,如何確保每個環節的基本勞動人權不受企業侵犯,就成為體系中各國都必須面對的課題。

在C29號公約92週年前夕,台灣勞工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聯合召開「終止強迫勞動,催生台灣版《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記者會」,共同呼籲政府應強化國內終止強迫勞動的法制,預防及消弭國內發生強迫勞動案件,並確保台商企業於國際生產和供應鏈中沒有涉及強迫勞動的人權事件。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ILO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是ILO最多國家簽署的公約之一,而台灣批准的是ILO於1957年再補充通過第105號「廢止強迫勞工公約」,而這兩號公約都是ILO的核心勞動保護公約。然而國內各項勞動法規對於強迫勞動的規範,卻僅是簡陋散落於《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人口販運防治法》之中,無法有效產生預防效益,以致過去便因移工、漁工重大強迫事件屢屢遭到美國及歐盟的警告,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外籍學生頻頻遭受不法剝削的「學工事件」,更讓勞工及人權團體強烈呼籲政府必須即刻強化國內終止強迫勞動的機制,宣誓終止強迫勞動的決心。

台灣作為全球貿易重要的經濟體,台商企業早已經在全球生產鏈當中扮演重要地位,例如在海外各國設廠接單代工或自有品牌生產後,直接輸出到消費地,這些在海外生產的台商企業一旦發生違反勞動人權事件,台灣就連帶受到國際譴責,貶低國際地位與名聲,進而阻礙加入國際組織或貿易談判協定。顯然,台灣如要重返國際社會,勢必要在國際人權規範上跟上腳步。我們認為,隨著國際貿易對於「供應鏈」人權愈發關注,近幾年來各國紛紛制定相關法令,例如美國加州2010年的《加州供應鏈透明度法案》、英國(2015)、澳洲(2017)的《現代奴隸法》(Modern Slavery Act),以及德國(2021)的《供應鏈企業責任法》等。台灣不能置身事外,也應跟進先進國家的腳步,儘速完成台灣版《供應鏈企業責任法》,以確保台資與台商企業在國際生產及供應鏈中針對人權事項的盡職治理。

以美國為例,在2000年通過了「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TVPA),而根據2011年通過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再授權法」(TVPRA),美國勞動部國際勞工事務局(ILAB),每兩年定期發布《童工與強迫勞動產品清單》( 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在最新2020年發布的清單當中,共有來自77個國家的155種產品被列入,其中台灣遠洋漁業所捕撈的魚獲已首度被列入清單。另外,新疆除原已被列入清單中的棉花、電子產品、鞋子與成衣之外,2020年又新增了手套、髮飾、紡織品、針線/毛線、番茄等五項產品。在國際社會因新疆維吾爾族遭受不人道待遇及強迫勞動,進而採取貿易抵制的同時,台灣企業卻仍標榜其產品原料來自新疆,是否符合聯合國指引揭示的企業盡職調查,以及國內對於上市上櫃公司人權政策的基本要求?台灣政府已先後公佈「國家企業人權行動計劃」及「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因此台灣社會展現更大終止強迫勞動的決心。

就在前幾天的6月21日,美國通過的「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UFLPA)已經正式生效。為了落實這項新法,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業已發佈指導方針,將所有來自新疆的產品推定為涉及強迫勞動,除非企業能提供證明文件,否則將被禁止進口,並要求進口商進行盡職調查,包括供應鏈追蹤和管理措施,確保任何全部或部分強迫勞動所製造的商品不會入境美國。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台資企業與中國各地已有緊密的貿易往來,部份台商更早已在新疆設廠,因此台灣相關法規理應要求企業確保其產品之生產及原料供應不涉及強迫勞動等人權侵害事件。有鑑於行政院已於2020年12月10日公佈「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並於2022年6月份與美國共同宣布啟動「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而該倡議的內容就納入了人權、環保、綠能等高標準。況且台灣積極希望加入的「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一樣也將採取更高的勞動人權標準,因此有必要即刻制定「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藉以約束所有海內外企業,全面禁止生產銷售有強迫勞動隱憂的產品與零件。

 

有鑑於終止強迫勞動的重要性,我們呼籲:

一、完善國內終止強迫勞動法規,確保勞動人權不被侵害。我國目前有關強制勞動禁止的法律規定,僅有勞基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及人口販運防治法相關條文,其中勞基法違反「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勞基法或就業服務法施行至今,司法實務上被判刑的雇主非常稀少,況且今時今日無論是移工人數或台商企業在國際角色已與數十年前立法之際,不可同日而語,因此有必要重新檢討修改,更明確化強迫勞動的態樣,提升台灣勞動人權。

二、制定「供應鏈企業責任法」,宣止終止強迫勞動決心。衡量國際趨勢,無論是基於強制或是自發性行為,企業都必須依循國際標準進行內部人權調查和問責。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已是國際一致趨勢,更是台灣向來以出口導向自居的貿易大國理應關注的議題。因此政府必須立即著手制定「供應鏈企業責任法」,約束並降低台商企業本國或海外生產基地的強迫勞動疑慮,提升我國勞動人權形象,避免屢屢受到國際社會的制裁。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發言稿

「企業社會責任」(CSR)或許已經是普遍被接受的概念,許多有品牌、規模較大的企業也會透過撰寫與公布CSR報告書,營造其「回饋社會」的企業形象,但是這種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企業責任」,往往在媒體爆出負面新聞時,比如剝削勞工、公害職災、濫用職權性侵或性騷擾時,就會發現該企業CSR的金玉其外敗絮其中。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法規,比如2018年的「公司法」第1條2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這裡的什麽是「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其實是非常模糊的,而且這裡是「得」不是「應」,企業愛做不做,國家規範不到,而且當企業犯下侵害人權的事件時,除了國家政府指只能間接地依照既有的法律,要求企業在原本的法遵框架下追究責任之外,目前並無直接賦予企業的直接人權責任。

但上個月5月13日才完成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其實延續了2013年與2017年前兩次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要求台灣政府必須「制定法律,規範所有在國內外經營的商業公司以及在台灣的外國企業活動,在整個供應鏈中遵守人權義務,包括糾正和補救措施。」僅管2020年台灣政府已經公布「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但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仍無相關的企業人權責任的立法。

我們要呼籲政府與企業,千萬不要覺得企業人權責任的立法是在找企業麻煩,更不要從短視的企業商業利益的角度來精算遵守人權責任會傷害盈利,這些想法都是短視近利與沒有遠見,更忽視現在全球工商業環境正在進行典範轉移的現實。反而我們民間團體要鼓勵台灣政府與企業,企業遵守人權責任,建立尊重人權的內部規範與企業文化,長遠來看反而可以增加企業競爭的韌性與永續經營,尤其是在因應侵害人權風險時,更有能力來處理損害公司企業的風險與危機。

就以台灣惡名昭彰的血汗遠洋漁業為例,正因為台灣漁業署與勞動部在治理端失靈,漁業業者也沒有注意到國際社會在對企業人權責任的不斷堆高與強化,我們才會發生非常丟臉的台灣漁船福牲11號作為全球第一艘違反ILO C188號公約的個案,兩年前美國勞動部公布的「禁止童工與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台灣漁業其實是與新疆棉同名,更不用說歷年美國國務院所公布的人口販運報告,都指出台灣的外籍漁工與家事移工都遭受嚴重的人權侵害,而且這樣報告與列入清單,是會實質傷害台灣漁業業者的經營利益的,因為已經有台灣漁船因為被美國海關發現疑似涉及強迫勞動與不當對待勞工,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發出暫扣令,其所有漁獲根本無法進到美國市場。歐盟執委會今年也正式通過「企業永續性盡職調查義務」的指令,展現打擊童工與強迫勞動的決心,除了美國與歐盟兩大市場之外,美國加州、英國、德國、法國、澳洲、荷蘭、挪威等國也都有相關的供應鏈企業責任立法。這次美國政府大動作通過《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案》,就因為台灣政府沒有儘早提出因應措施,勢必會影響到台灣許多使用涉及新疆商品的企業,比如統一企業標榜使用來自新疆可能涉及強迫勞動的番茄。

因此,不管是遵守兩公約施行法的國家義務與回應國際審查委員的建議,還是政府必須遵守自己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承諾,又或者是提升台灣企業因應國際局勢的韌性與能力,不管是從哪一個角度,台灣政府與企業都必須接受台灣需要一部《供應鏈企業責任法》以落實企業盡職調查的法律,而民間團體當然也樂見並會努力推動台灣通過這樣的法律。

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理事長何朝棟發言稿

美國貿易代表戴琪說:「強迫勞動根本上,不只是一個令人厭惡的剝削,更是個非常粗野的補貼,用來降低成本,這也就是我們談到貿易政策、公平貿易政策與良好的貿易政策時,會談到的低價競爭。」

立法才能達到保護人權、確保公平競爭的訴求,中國正以強迫勞動、剝削勞工、壓低勞動成本,其衍生後果包括惡性競爭,因此制定「供應鏈企業責任法」不僅攸關人權,也與公平貿易息息相關。 截至今(27)日統一企業販售的番茄汁仍在官網宣傳其原料「採用以新疆純淨天山雪融水灌溉……的優質番茄」。

包括日本可果美,許多大廠早已經拒絕使用,先不論統一現在是否實際上仍採用,但它的網頁就是繼續標榜新疆番茄,讓人覺得很訝異。 美國早在2021年1月宣布禁止進口新疆棉花及番茄,而日本「番茄醬大王」可果美於同年4月跟進,宣布年底前停用新疆番茄,但台灣的統一企業竟然無動於衷。

今(2022)年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4月26日發布一則新聞稿,指為因應UFLPA,「籲請我國輸美業者應儘快檢視其產品供應鏈,確保出口美國之產品未含新疆來源成分,以避免業者或其產品被美國海關列入清單,或產品遭美國海關暫扣」。 制定法律,企業或人民才有遵守義務,4月行政指引說好聽點就只是「善意勸說」,目的在於提醒國內企業「不要卡到美國UFLPA」,但未對進口新疆產品做出規範,也沒有站在人權或遏止惡性競爭的角度,而是站在國內企業的角度,實在違背現在的人權潮流。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東突厥斯坦協會

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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