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關於「繼承」那些事,律師最常被問的3個問題|法律小知識
2022/03/28 16:58:47文/東方人對於死亡這件事情,在過去,比較年長的一輩都會比較避諱談論,但隨著時代的進步,關於生死的議題開始能被討論,而且人終究會有這一天的到來,只是哪一天不知道。再加上近年常聽聞有人無預警過世,因此關於死後的一些手續,如果能在當事人在世時就先規劃一下,對子女後輩也是一種愛的表現。
已執業近七年的梁雨安律師在處理繼承案件的過程中,就常常被問到三個有關於繼承的問題,梁律師幫大家整理出來。
Q長輩過世後,誰理應有繼承權?
被繼承人過世時,繼承人依法會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首先,第一個要釐清的點,應該就是「繼承人是誰」這個問題,依照民法第1138條,除被繼承人之配偶(如果已經離婚的話不算在內)有繼承權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情形,則其子女會依照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Q到底要選「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後,是要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如果預期被繼承人的負債是高於遺產時,雖然選擇「限定繼承」仍可達成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遺產債務之效果,然而,「限定繼承」的程序較「拋棄繼承」更為繁瑣冗長(繼承人開具被繼承人財產清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在3個月內申報債權->按債權比例清償各項債務。然後這些東西原則須由繼承人自行去跑流…),且「限定繼承」於被繼承人的負債是高於遺產之情況下,其效果其實和「拋棄繼承」沒太大差別,故通常會比較偏向選擇「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
那要如何進行「拋棄繼承」呢?以下有3個注意事項
一、依民法第1174條,原則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二、應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並檢附下開資料: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章、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第一順位繼承人全拋棄時,應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以此類推),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通常為存證信函+回執)。
三、法院審查後,如有資料要補正會來函要求補正,如無資料要補正,則於經過一段時間之書面審查後,如法院審查合格,就會寄發「准予備查函文」給拋棄繼承人,收到該函文時,該拋棄繼承程序才正式完成。
Q選擇繼承後,有哪些流程要跑?5個SOP照著做
一、繼承登記:
須於繼承開始起六個月內為之,單純繼承登記(公同共有),可由任一繼承人單獨申辦;但如為分割繼承(分別共有),則須由全體繼承人一同申請。如全部繼承人就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則原則應先完成繼承登記,再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公同共有->分別共有,為共有物分割之一種型態)。
二、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三、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證明書。
四、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無積欠房屋稅、地價稅。
五、地政事務所:以下文件申辦繼承登記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繼承人戶籍謄本。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 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 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應檢附協議書正影本及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
誰不希望長輩能健健康康的陪伴著兒孫?但誰也不能保證離別的那一天永遠不會發生。因此事先準備不是代表不孝順,反而是一種重視!現在都有生前告別式了,能親自跟自己的家人好友好好告別,說說心裡話,不急不徐的準備妥當,是一件很幸福的事不是嗎。
資料來源: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免費諮詢服務?https://www.facebook.com/Puddi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