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想離婚怎麼辦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的差異|法律

分享:

品觀點|想離婚怎麼辦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的差異|法律

2021/08/20 00:00:00文/梁雨安律師

想要離婚的人常會這樣問:「梁雨安律師您好,我想離婚,離婚協議書怎麼寫?去法院打離婚官司會贏嗎?夫妻剩餘財產怎麼算?對方脫產怎麼辦?以我的條件可以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嗎?對方要付扶養費嗎?」。最近法律諮詢碰到問離婚的越來越多,梁雨安律師利用這篇先簡單和大家說明一下,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的一些小常識。

【協議離婚】

首先,雙方談得攏離婚條件,簽好離婚協議書一起前往戶政辦理離婚登記者,稱為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通常會有以下內容:

1. 兩願離婚。(須至戶政登記才有效,未登記前無效,且無法強制履行)

2.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錢要如何分,原則是婚後財產多的給婚後財產少的,如有不動產,需載明相關地、建號、預計過戶的日期及相關稅費負擔等,如果希望此部分可強制執行,須另行增列強制執行條款,並須至公證人處進行公證)

3.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如有未成年子女,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誰)

4. 未成年子女探視權。(如何探視小孩之相關約定,通常為離婚協議書約定最細且最複雜的部分)

5.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沒監護權的一方每個月給小孩的生活費,給的時間通常會約定到小孩成年,並同時會記載一期未到期,視為全部到期,如果希望此部分可強制執行,須另行增列強制執行條款,並須至公證人處進行公證)

【Tips】

✔離婚協議書一定會有上開第一點的約定,如第一點都沒法達成合意,則只能跑去法院打裁判離婚。

✔至於上開第2至5點則為選配。如雙方就此部分沒結論,仍可先協議離婚,其他部分可待之後法院另案進行訴訟。

✔離婚協議書的兩位證人,須明確知道並見證夫妻要離婚的意願,不然後續可能會出現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即離婚無效)的官司。

【裁判離婚】

梁雨安律師表示,如果談得成協議離婚,就不會進入到裁判離婚,但如果協議離婚談不成,或是原本有談成,但對方後來反悔不想去戶政辦理離婚登記時,就要去法院打裁判離婚的官司,離婚官司依法均強制調解,雙方於調解庭或調解委員會仍調解未果時,後續才會由法官進行審理,實務上常見的法定離婚事由(民法1052條第1項,必定可離婚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刑法雖已廢除通姦罪,但民事上還是可以通姦為由請求離婚,但舉證上有一定難度存在,證據最好是明確可知,例如對方已認領其私生子女等,且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須於知悉後兩年內提告,亦不得有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對方的情事,以此理由訴請離婚者,通常會另案搭配侵害配偶權的民法第184、195條的官司一併進行。

2. 不堪同居虐待

即俗稱「家暴」,不限定肢體,言語暴力也包含在內,但是否構成虐待,仍要看具體施暴的情節、次數、原因而定,以此理由訴請離婚者,通常會另案衍生刑事傷害罪及家事保護令等案件。

3. 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

指沒正當理由長期未履行同居義務,通常需先寄發存證信函,且該未同居的時間須持續一段時間。

4. 故意犯罪判刑六個月確定

以此理由訴請離婚者,依民法1054條規定,須於知悉後一年內提告。

不符合上述法定離婚事由,則回歸民法1052條第2項之相對離婚事由,在要件上,須該婚姻已產生無法回復的重大破綻(婚姻難以繼續維持)加上該重大破綻係可歸責於對方,或是對方的可歸責性較高(所以錯的人或錯比較多的人,不可要求離婚),要件相對嚴格。且「婚姻難以維持」,是由法官來認定,也就是說,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有些怎樣都不判離,有些很容易就判離,充滿高度的不確定性。

【經驗分享】

在梁雨安律師過往承辦的離婚官司,於起訴後的調解程序,本人代理女方主張:「…男方因故意犯罪遭判處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確定,且男方於婚姻存續期間不僅多次毆打女方,更從未拿錢回家,對女方及兩造之子女不聞不問,對於婚姻產生破綻顯具可歸責性,女方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監護權部分,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宜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歸由女方…」,最後兩造皆同意離婚並將小孩的監護權歸屬女方,調解結果符合當事人期待,亦免去長時間訴訟之煎熬。

上面談的只是離婚官司最基本關於離婚的部分,至於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是什麼?監護權要如何爭取?實務上主要幾個監護權判斷基準為何?探視方案如何約定?善意父母原則是什麼?未成年子女可請求扶養費嗎?大概一個月可請求多少?會在後續文章跟大家經驗分享。

本文作者: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免費諮詢服務?https://www.facebook.com/PuddingLawyer

相關新聞